硬實力再提升!中釜集團“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成功升至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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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更多干工程,最怕活干完了,工程款卻收不回來。最近有家建筑公司遇到了這么一件麻煩事。這家公司此前承包了一項工程,到現在工程投入使用已有兩年,而發包人卻以未按照合同進行竣工驗收為由,拒絕支付工程價款。
2023.07.06案情回顧
2020年9月,某建筑公司與某置業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工程合同,合同約定某置業公司將某小區的綠化工程、園林及安裝等工程發包于該建筑公司施工。工程于2021年5月完工,并投入使用,某置業公司對各施工分項驗收合格后仍有部分工程款未付。
2023年2月,建筑公司要求某置業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此時距離建設工程實際投入使用已近兩年,置業公司卻稱案涉工程未按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不能支付剩余工程價款。
之后,建筑公司將該置業公司起訴至孟津區法院。
直接告訴大家裁判結果吧,這家建筑公司贏了。法院判決被告某置業公司向原告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即使后來某置業公司不服判決結果,向洛陽中院提起上訴,洛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仍是維持原判,大快人心。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9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頒布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系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先決條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是發包人的權利,同時也是發包人的義務,如發包人怠于驗收或拒絕組織驗收,以此為由拒付支付工程價款,要承受相應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某置業公司作為發包人,應對施工工程及時組織驗收,如未能組織驗收或工程存在問題,也應將原因及后續工作計劃及時通知原告,這也是合同應盡的附隨義務。
現施工工程實際投入距原告起訴之日已將近兩年之久,在某置業公司對各項施工分項確認驗收合格,且無實質工程質量問題證據情況下,應視為案涉工程達到支付合同價款的條件已成就,工程已于2021年5月份竣工,案涉工程工程價款支付條件已成就。
中釜在此提醒大家,在工程發包、承包行為中,雙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應積極履行各自的義務,對于任何懈怠拖欠行為,法律絕不會支持。
工程竣工驗收條款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頒布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更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確定:(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第13.2.2條竣工驗收程序:(2)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將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提交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經監理人審核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28天內審批完畢并組織監理人、承包人、設計人等相關單位完成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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