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拒絕辦理工程簽證,乙方應如何應對?
工程簽證指的是建設工程的甲乙雙方或雙方代表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以及在工程竣工結算完畢前對工程量、工程款、各類費用開支、工...
了解更多干工程的都經歷過,我們乙方明明把活兒干完了,但甲方卻遲遲不肯辦理竣工驗收和結算,擅自將工程占有使用,甚至又以未提交竣工驗收資料配合為由,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這種情況下,乙方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甲方又需要承擔哪些后果呢?
2023.09.06案情回顧
2016年8月4日承包人蘭州蘭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石公司)與發包人甘肅三聯巨能環保熱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聯公司)簽訂了《安定區渭源街熱源廠工程總承包合同》,涉案工程項目于2016年11月1日投入使用。后三聯公司以蘭石公司未向三聯公司報送竣工驗收報告,致使三聯公司無法完成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以及案涉工程存在主體結構質量問題,蘭石公司應當承擔質保責任等為由向蘭石公司提出了相關訴訟主張。
更高院認為:三聯公司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后,視為工程質量合格。又以工程質量問題為由主張權利,不應支持。組織竣工驗收屬于建設方的義務,三聯公司作為建設方,以蘭石公司未向其報送竣工驗收報告為由不支付工程款,不能成立。實際上,蘭石公司不是向三聯公司報送竣工驗收報告,而是向三聯公司提交施工資料,由三聯公司組織竣工驗收。在本案中,三聯公司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蘭石公司不向其提交施工資料。
竣工驗收的責任主體是發包人不是承包人
根據《民法典》《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竣工驗收的責任主體為建設方,施工方不承擔報送竣工驗收報告的義務。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推定已使用部分工程質量合格,發包人又以已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作為施工方的我們可以就已交付使用部分工程質量合格來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竣工日期為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
若發包人在竣工驗收前使用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及其他相關方應注意固定并留存相應的證據,比如發包人擬使用工程的通知、協議等;工程移交記錄;發包人實際使用工程的照片、攝像,以及有關工程項目投產、點火、銷售、開業等網絡信息、新聞報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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