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拒絕辦理工程簽證,乙方應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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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更多建工領域中,工程價款、工期、質量是建工糾紛的三大痛。其中工程款的支付,因工程領域的復雜性,往往呈現出不按約履行、付款周期長、付款次數多、矛盾突出等特點,被拖欠工程款是建筑工程公司最常見的問題。下面來自更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就說明了通過合法途徑訴求應得權力的重要性。
2023.12.29典型案例/案件概述
案號:(2021)更高法民申3629號
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南通二建)因與被申請人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東分行(簡稱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上海佳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佳程房產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就南通二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是否享有案涉工程抵押權和上訴權,不服上海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更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更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裁判結果
本案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應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結合南通二建所實施行為的主觀過錯、后果、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是否影響建筑工人利益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從主觀過錯來看,南通二建仍向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出具與實際收到工程款金額不符的《施工方已收到資金確認函》,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錯,其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行為后果來看,南通二建在收到資金確認函中確認收到的工程款已超出其實際應得的工程款,其因為自身的過錯行為喪失了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事實基礎,其不應再享有該項優先權。從是否損害他人權益的角度來看,南通二建出具收到資金確認函的行為,損害了上海農商行浦東分行及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南通二建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就案涉工程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會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綜上,二審判決認定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因其自身過錯行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并無不當。南通二建申請再審新提交的證據材料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的證據。
綜上,南通二建提出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更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駁回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結語
在收回工程款的案件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建設工程承包人享有的一項法定優先權,但承包人不得濫用該項權利,且在特定情形下,因承包人自身存在過錯行為,其還可能喪失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南通二建作為標桿企業,僅僅因提供虛假證明,就其未獲清償的工程款債權主張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樣的教訓值得每個工程企業引以為戒。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想收回工程款,合理合法的證據資料是決勝因素,工程企業對此要高度重視,確保自己對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請求可以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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