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拒絕辦理工程簽證,乙方應如何應對?
工程簽證指的是建設工程的甲乙雙方或雙方代表在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以及在工程竣工結算完畢前對工程量、工程款、各類費用開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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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老王分包小李工程驗收3年,兩人簽訂業主打款老王才付款的條約,以此拖欠小李1000萬工程款,然而,法律判處條款無效。
原來,老王承包了某公司的寫字樓工程,后來將其中的幕墻工程全部分包給了小李,雙方簽訂了《幕墻分包合同》,其中付款條款約定:待老王收到甲方公司支付的款項后,才同比例向小李支付相應的工程款。
后來整個寫字樓工程都竣工驗收了,小李仍未收到工程款。小李多次向老王討要工程款,都被老王拒絕,并且以未收到甲方工程款為借口,一拖就是3年。無奈之下,小李將老王告上法庭。
法院最終判處老王支付小李1000萬工程款。
老王又不服了,明明合同上明確規定了,業主沒有付我錢,我就不用付分包方工程款。你這樣判處,合同還有什么用?
那我們首先就要了解什么是“背靠背”條款了,“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后,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這就是老王與小李簽訂的條款。
這種以“業主支付為前提”的“背靠背”條款,法律上講,該類條款是有效的。
有效的前提在于:
①業主與老王之間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時間還沒到。
②或者說這個時間已經到了,但是老王還在一直積極催著業主付款,甚至已經起訴業主付款。
老王與小李簽訂的“背靠背”合同無效在于:
①因為老王的拖延導致工程款發放時間到期,小李仍未收到工程款
②老王對于小李之間的工程結算以及業主支付工程款有著提出證據的義務,老王卻一直無動于衷。
“背靠背”條款多用于建設工程合同,常常是總包方為了轉嫁風險,減少資金壓力而簽訂。對于分包方是極其不利的。各分包也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利益,切莫被總包牽著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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