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工程賠錢的四大原因,有中招的嗎?
都說現在工程不好做,這里總結了干工程賠錢的四個原因,大家看是不是這樣…
了解更多建設工程領域,有不少政府投資或國有資本投資的工程項目,針對這類項目,建設單位往往會在合同中約定,最終結算工程款要以政府審計結論為依據。
2023.11.29然而,由于我國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政府審計的時限進行明確規定,因此,財政部門的審計往往會“久拖不審”“久審不決”。
事實上,有不少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明明早就施工完成并且交付了,卻僅僅因為財政部門一直沒有出具審計結論,導致工程款一直拿不到。面對這種情況,作為乙方的施工單位該如何應對呢?
審計條款的效力
要想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知道施工合同中“以審計結論為工程款結算依據”這類條款的效力。一般來說,只要合同不違法,這類條款原則上是有效的。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條款必須含有“政府審計”字樣,必要時,甚至需要明確具體的審計部門,如果只寫明“審計”二字的,那就不得推定為政府審計。
為了保障乙方的權益,避免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國務院曾發布過《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行政法規),其中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這一條規定,理論上來說,如果合同中約定了以政府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的條款,應當視為有效,乙方不能據此要求甲方以鑒定或者第三方審計方式確定工程款。
施工單位如何應對
法律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請求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的話,施工方第一步,就是看合同中是否有約定,如果沒有,那么審計是政府部門和甲方的事,跟施工方無關。就算審計未完成,乙方也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但正如前文所言,審計條款原則上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簽合同時有約定,這時候要想盡快拿到工程款,就要從其他方面想辦法了。
(一)依照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最晚期限向建設單位主張工程款。一般而言,即便是約定了審計條款,也不可能是無限制的,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乙方也應該注意這一點,要約定一個支付工程款的底線日期,或者約定審計的底線日期。到達底線日期還沒完成審計,則可以提出采取一些補救措施,比如申請司法鑒定。
(二)雖然約定了明確的政府審計部門,但是該部門拒絕審計或者明確表示不予審計的,可以直接通過申請司法鑒定的方式確定工程款。
(三)如果甲方存在不積極、不主動推進審計工作的情況,施工方可以進行催告,并要求限時答復,否則乙方可以要求以送審價為依據支付工程款,或者申請司法鑒定。
(四)如果審計結論已經出具了,但是其結果明顯不公平、不真實、不合理,乙方也有權提出異議進行申訴,甚至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權益,直接起訴甲方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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